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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评价制度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135   发布时间:11-08/16:13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决定开发建设活动能否进行和如何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由大到小,分别编制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另外,对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是:(1)编制专项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编制;(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其审批程序为:(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委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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