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百科 > 环境行政处罚内容
知 识 详 解
环境行政处罚内容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165   发布时间:11-08/16:08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近期知识推荐
热门知识排行
  • 软件登记(35287)
  • 借款合同(34217)
  • 环境行政责任(33741)
  • 著作权主体(33488)
  • 赠与合同(33397)
  • 租赁合同(33266)
  • 仲裁委员会(33131)
  • 合 同(32770)
  •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