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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中“暴力”如何理解?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2-28 | 浏览:25528次 | 来源: 网络

关于婚姻问题我国法律一项是主张婚姻自由,不仅是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然而在现实中却不是那么回事,总会出现各式各样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无德的恶行。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其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上述是《刑法》对于男女婚姻自由的最根本的保护,那么何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呢?通常情况下,我们所称的“暴力”是指以打骂、捆绑等武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的强制行为。在我国婚姻纠纷案件中经常性出现诸如“冷暴力”之词在实践中也为法律所认可,那么何为冷暴力?笔者认为,所谓的“冷暴力”是暴力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多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那么所谓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中的暴力也包括“冷暴力”,所以,实施冷暴力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同样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在婚姻案件中,经常性出现的是一方父母以扣押子女的各种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行为强行迫使子女不与另一方结婚,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视为“暴力”。我们都知道,在我国诸如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等证件,往往是公民外出、居住以及工作的必要证件,没有这些证件公民在日常生活之中办事可谓是异常困难,甚至办不了!这种违法侵权的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绝对不允许的。在实践中父母扣押子女证件的行为是被害人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经常性使用恶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手段,应当依法予以制裁、惩罚,不能任由父母借助家庭关系而肆无忌惮的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对于说服教育的改过自新的可以处于行政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经教育及劝解或经行政处罚仍然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的正当、合理权益婚姻自由权利。在离婚当中同样包括上述的情形,父母扣押双方或一方证件来干涉双方离婚,具体性质及恶果如上述,笔者不再赘述。另一种情形就是借助彩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彩礼这个陋规陋习笔者抨击的可谓是没遍了,这种陋规陋习不只是彩礼,例如:改口费、上车费(上轿费)、进门费等,这些都是封建制度下的婚姻问题的“毒瘤”!在实践中,经常性的出现一方父母借助索要高额彩礼以迫使对方拿不出高额彩礼而达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每个家庭的收入不等,再者,我国目前贫富差距依然很大,对于有的来说一万块钱部署按钱,对于有的人来说可谓是天文数字!不是每家都能拿得起所谓的“彩礼”。婚姻主要是有感情的男女双方对于彼此托付即相互扶养、照顾、保护而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彼此扶养、照顾的登记证明。笔者认为,男女之间有感情,且具有彼此对对方负责的态度而成为夫妻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他人暴力干涉有情人结合不仅违背法律而且涉嫌犯罪。何为犯罪?就是侵犯法益!《婚姻法》既然明确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足可见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严重侵犯法益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无论是暴力亦或是冷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惩罚、制裁!确保公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自由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其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那么为何致使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是因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在实践中,诸如:打骂、扣押证件等迫使被害人不得与另一方结婚,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这应视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的情形。如果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对他人实施强制手段即暴力行为诸如:打骂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应当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当按照《刑法》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 王飞 2014-8-15

(文/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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