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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应收账款能否叙作保理?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04-05 | 浏览:22153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齐精智律师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047日颁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该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本规范所称应收帐款指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保理业务中的应收帐款既包括现有的债权,也包括未来的债权。

但未来应收账款能否叙作保理?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来应收账款不能叙作保理。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二、《国际保理公约》规定未来应收账款可叙作保理。

《国际保理公约》第五条:在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1)保理合同关于转让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规定,不应由于该合同没有详细列明这些应收账款的事实而失去其效力,如果在该合同订立时或这些应收账款产生时上述应收账款可以被确定在该合同项下的话。
  (2)保理合同中关于转让将来所产生应收账款的规定可以使这些应收账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理商,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

  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规定未来应收账款可叙作保理。

  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未来的应收账款债权时,债务人对应收账款债权进行确认的,不影响其行使基础合同项下的抗辩权。

依据《合同法》转让未来应收账款并非无效。

1、未来债权可以转让。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

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开展保理业务的未来债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2、转让人转让未来债权时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转让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认可未来应收账款有效。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如果在转让时或者在转让未来应收款的情形下于原合同订立时可以辨别所转让的应收款,则可以任何其他形式确定该应收款。同时该条第2款也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无须在转让单个应收款时进行新的移转行为,对一个或多个未来应收款的转让即为有效。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的上述规定,就未来应收款而言,只要当事人通过任何方式列明,在原始合同订立时可被认定是与该转让有关的应收款,那么,该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或对于债务人或有权利冲突的人来说就并非无效,而且不得以其属于未来应收款为由而否定受让人权利的优先性,当应收款实际产生时,让与人无需进行其他的转让行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综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中的效力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不因违反部门规章而无效,故债权人转让未来应收账款的行为有效。

齐精智律师,金融经济专业律师,深圳国金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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